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補,2351,202407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35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黃昱凱

一、原告與被告陳秉岳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0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99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