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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357號
原 告 任晏欣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尤宇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於起訴狀中引用證物記載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4799號起訴書」,該依被告之全國前案紀錄所示,該刑事案件現繫屬於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706號詐欺等案件,尚未終結,如原告本意係欲於刑事程序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部分係原告之處分權,請原告自行斟酌是否另向本院刑事庭承辦股(旭股)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書(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徵裁判費用),原告如已另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則本件請勿再行繳費,如原告係欲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則仍請依裁定期限繳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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