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補,2408,2024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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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408號
原 告 王煒竣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價金(消)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

又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定有明文。

核原告未依上揭規定為之,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即駁回原告之訴:㈠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訴之聲明,惟該聲明僅表明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並未表明原告之請求為何,該聲明非屬請求法院判決之聲明,應再具狀補載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須有明確之金額),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0元(即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第1頁「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所列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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