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補,2556,202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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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556號
原 告 楊志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尤瑞豐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32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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