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補,2572,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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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572號
原 告 劉美君
侯美辰


上列原告劉美君、侯美辰分別與被告邱耀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190,001元、2,4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52,480元、25,255元 。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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