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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575號
原 告 施振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姚延昇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裁判費1,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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