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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590號
原 告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被 告 顏筱竹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66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據此,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應為新臺幣(下同)104,843元(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93,833元) 1 利息 82,575元 112年7月22日 113年5月21日 (305/366) 16% 11,010元 小計 11,010元 合計 104,8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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