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593號
原 告 趙美蘭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立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49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6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11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