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補,2614,202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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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614號
原 告 陳清泉

一、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林貴鳳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94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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