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617號
原 告 陳忠仁
被 告 日奧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高彬
被 告 王敏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9,086元(其中訴之聲明第1、2、5項之土地面積合計11.28平方公尺,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2,800元,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69,086元,加計訴之聲明第3項8,332元、訴之聲明第6項3,570元,合計為269,0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