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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654號
原 告 三利金融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豈禎
訴訟代理人 陸皓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韻怡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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