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656號
原 告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訴訟代理人 黃真霞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孫文珍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62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524元,應徵裁判費1,4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94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