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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681號
原 告 洪少恩
兼 上一人
人法定代理 洪廷曜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鑫羽及其法定代理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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