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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698號
原 告 余美徵
訴訟代理人 郭文程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程榮華、程寶獅、程意明、程意成間清償債務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4139元(含起訴前已生利息12413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繳1000元,尚應補繳3630元。
二、提出被告4人最近戶籍謄本各1份。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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