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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703號
原 告 白熒倫
上列原告因給付股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淑綿、吳木崑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75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100元,應徵裁判費4,3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3,8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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