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709號
原 告 陳韋傑 住○○市○○區○○路0段0000巷00弄000號0
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臻皓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