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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737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玉堂、楊玉婷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043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7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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