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84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彥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蔡昌佑
一、原告與被告何沅錡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82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零件折舊之計算式。
三、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若有變更者,應向本院具狀承受訴訟。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