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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854號
原 告 徐偉津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玉琼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9,3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具狀釋明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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