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887號
原 告 程翊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駿皓(原名溫俊皓)
被 告 銓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妍芝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69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154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72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請求項目編號類別計算本金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給付總額
項目1(請
求金額10
9,097元)
利息109,097
元
112.11.30 113.4.15 (138/366) 5%2,056.75元
小計
2,056.75元
合計
111,1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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