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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刑事判決
113年度中補字第2949號
原 告 鄭尚美
被 告 陳宗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307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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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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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額
項目1
( 請求
金額4
萬
元)
利息
萬
元
112 年
5 月19
日
113 年
8 月19
日
(1+9
3/36
5)
16%
8萬30
6.85
元
小計
8萬30
6.85
元
合計
48萬3
07元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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