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966號
原 告 湛博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葦芳、陳宏旻、蘇家祥間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二、提出被告3人最近戶籍謄本各1份。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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