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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970號
原 告 林保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號帳戶設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是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陳報原告轉帳之帳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及轉帳交易明細等各1份到院,另附繕本1份,以利日後寄送對造及供本院向中國信託銀行查詢轉入帳號即被告帳戶之帳戶設立人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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