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983號
原 告 劉慧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國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