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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025號
原 告 張承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湘岳、張南萍(均為張家雄之繼承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未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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