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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05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俊翔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037元,應繳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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