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補,726,202403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726號
原 告 蔡博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彥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7,121元,應徵裁判費12,78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