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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728號
再審原告 陳宥任
上列再審原告對再審被告邱國原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再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28,064元(即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8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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