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補,747,202403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747號
原 告 吳名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宇成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