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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747號
原 告 吳名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宇成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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