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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766號
原 告 韓魏瑞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昆樺間請求返還金錢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聲請調解之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原已經繳納之聲請調解之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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