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補,771,202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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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771號
原 告 王銘忠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支付命令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324元(含起訴前已生利息25242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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