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847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原告因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鄒梅君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537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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