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補,934,2024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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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934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宜芳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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