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99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上列原告因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琬婷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497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5,6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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