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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二0八八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戊○○
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參仟參佰參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貳仟玖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 平 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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