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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二五八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 宗 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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