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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二五九八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利率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 宗 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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