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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二七二五號
原 告 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貳仟零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 平 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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