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2,中小,2732,200402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二七三二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捌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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