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四五二號
原 告 野美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香港商楊駿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送達代收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振豪 律師
陳和貴 律師
邱永豪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 宗 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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