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2,中簡,2676,200402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二六七六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七分在本庭第三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本件被告無法送達,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陳報本院,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周瑞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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