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三五二一號
原 告 大同綜合訊電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二十八分在本庭第三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兩造於庭期前請先試行和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周瑞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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