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3,中保險小,3,200402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保險小字第三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設在臺北市中山區○○○路一五0號四樓,有被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一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理由應表明一、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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