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3,中小,118,2004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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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一一八號
原 告 丁○○○○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該大樓住戶,欠繳自民國九十年九月起至九十二年八月止之管理費共計新台幣(下同)四萬五千七百九十元,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規約請求被告如數給付。
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
三、法院之判斷:原告主張前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住戶規約、建物登記謄本及管理費明細表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亦不爭執,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請求被告如數給付欠繳之管理費四萬五千七百九十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送達翌日即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命清償十萬元以下之小額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併於訴訟費用之裁判時,確定其費用額,附予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炫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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