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一六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送達代收人 戊○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捌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零陸佰玖拾肆元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依上開利息加計一成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 平 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