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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一八二號
原 告 丁○○○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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