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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二О三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篤行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捌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玖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三八五計算之利息,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 宗 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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