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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三二О號
原 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簽發之票載發票日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日以中國農民銀行台中分行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台幣一萬七千元之支票一紙,詎屆期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件為證。
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二、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一千元(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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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票載發票日│提 示 日│ 票 面 金 額 │付 款 人│帳 號│ 票據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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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乙○○│年8月│年8月│新台幣一萬七千元│中國農民銀│00000000│FAX0000000│
│ │ │日 │日 │。 │行台中分行│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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