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3,中小,340,2004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三四О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 宗 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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