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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六三八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二日內,具狀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及提出被告公司登記卡,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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